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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2018-12-29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研究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真做好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审批研究生外出申请,妥善处理研究生外出时发生的各种事件与事故。

第三条深入开展研究生安全教育,提高研究生自我防范能力。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研究生指所有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研究生外出原因有外出学习和因私外出两类。外出学习包括联合培养和短期外出学习(包括外出调研、实习、实验、实践和参加学术会议等情况)。因私外出包括因就医或其它属个人事假的因私外出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外出学习不包括研究生出国(境)的外出学习。

第二章 外出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研究生外出时间不超过两周的,须履行学生申请、导师审核并审批、学院备案程序;外出时间超过两周的,须履行学生申请、导师审核、学院审批备案程序。

第八条一学期内因私外出时间累积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根据《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应办理休学。

第九条对申请外出的研究生,要求本人填写《研究生外出(请假)申请表》,签订《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外出安全告知书》,并需提交以下外出证明材料:

(一)联合培养

联合培养外出学习,指研究生在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单位,学习时间超过一学期的外出学习实践活动。外出学习的申请审批和管理遵照学校对研究生联合培养相关制度和学校与联合培养单位的协议约定执行。

(二)短期外出学习

1.因国内访学或调研外出的研究生需提供访学单位出具的访学邀请函或导师签署的研究生外出调研意见书。

2.因参加学术会议外出的研究生需提供会议正式通知。

3.因实习实践和科研任务外出的研究生需提供学院派出证明和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

4.因考察、社会实践外出的需提供组织单位的证明材料。

(三)因私外出

1.因病请假外出的研究生须提供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提供家长的知情同意意见。

2.因事请假外出的须说明具体事由和外出地点,并提供家庭成员的相关证明,因事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条外出时间不超过两周的申请审批资料和外出证明材料由导师保存备查。外出时间超过两周的申请审批资料和外出证明材料由学院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第三、四学期的实习意外保险由学校统一购买。其他研究生外出学习,应由派出单位或导师或接收单位为其购买外出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购买外出学习期间意外保险者不准予外出。

第三章 外出期间安全管理

第一章窗体顶端

第十二条学院应加强研究生外出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要在研究生外出前对其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

第十三条学院应制定研究生外出学习活动安全预案。

第十四条研究生外出原则上应按预定的区域、路线、内容与时间进行,到达外出地点后应主动向导师和辅导员报告,如外出计划变更要第一时间向导师和辅导员报告并办理相应手续;外出活动结束后应立即返校报到、销假。

第十五条导师和辅导员应及时掌握外出研究生具体情况,与长期外出研究生本人及家人保持联系,与联合培养单位责任导师保持联系,确保出现突发事故时能够迅速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第十六条研究生除节假日和寒暑假外,不得随意离校。研究生未经申请同意而擅自离校,或外出期满不按时返校,或延期未获准而逾期不归,均按旷课论处,出现意外安全等事故,责任自负。旷课学生将根据《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四章 外出期间的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研究生因私请假外出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研究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外出的,发生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研究生导师将研究生派出,未履行外出学习审批手续,发生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导师承担。

第十九条研究生外出期间遇到人身、财产伤害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帮助,并及时报告导师和辅导员。

第二十条 学院对研究生外出期间发生的事故,应迅速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报研究生工作部,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外出学习期间,由于与公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外出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为履行公务发生的事故,学校遵循教育部令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外出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接纳单位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等,除研究生本人依法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研究生外出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外出时发生事故,学院应与研究生家长联系、协商,必要时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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